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各有关单位:
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》于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,2010年1月1日起施行。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及时、公正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。为确保我市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机构受理,有专业人员调解,有固定办公场所,各乡镇(街道)要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构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 各乡镇(街道)要在12月13日前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(人员组成参照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),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庭,调解庭可与乡镇(街道)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、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一套人马,合署办公。
二、各乡镇(街道)要在12月15日前,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构设立文件、调解人员名单上报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(市农经中心)备案。
三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构成立后,各乡镇(街道)要积极开展对本辖区内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,调解达成协议的,制作调解意见书,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;调解不成的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政策和事实,提出调解建议。
各乡镇(街道)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稳定和发展的高度,深刻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,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工作顺利开展,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。
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